(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丁多海、丁敬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丁多海,丁敬青,朱志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游,该行员工。被告:丁多海,男,1992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丁敬青,男,1965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志勤,女,1976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被告丁多海、丁敬青、朱志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丁敬青、朱志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对丁敬青、朱志勤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对丁敬青、朱志勤的起诉。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