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林某,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