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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超与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于德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孙超,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于德宝,男,4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诉被告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孙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凤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