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超与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于德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孙超,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于德宝,男,4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诉被告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孙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凤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