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异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与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万佳投资有限公司,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54号申请人西安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万佳)。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于凌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晟华),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永晟),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本院在执行西安万佳申请执行盘锦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万佳申请追加盘锦永晟为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查中,申请人西安万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追加申请。本院认为,���请人西安万佳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万佳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赵建平助理审判员 李孝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