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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异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与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万佳投资有限公司,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54号申请人西安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万佳)。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于凌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晟华),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永晟),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本院在执行西安万佳申请执行盘锦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万佳申请追加盘锦永晟为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查中,申请人西安万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追加申请。本院认为,���请人西安万佳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万佳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赵建平助理审判员  李孝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