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刁从华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刁从华,王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刁从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全。再审申请人刁从华与被申请人王德全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刁从华申请再审称:因王德全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导致本人无法修缮被砸烂的大门雨棚产生了新的损失,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王德全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德全新建大门增加了斜坡的高度,但并未影响刁从华的正常通行,故对刁从华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刁从华要求王德全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因刁从华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刁从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刁从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吕经国代理审判员 任 茂代理审判员 张继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