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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佟喜明与卢中文、窦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喜明,卢中文,窦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佟喜明。被执行人卢中文。被执行人窦桂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喜明与被执行人卢中文、窦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执行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