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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梅珍、许陵霞等与陈定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梅珍,许陵霞,许陵娇,陈定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林梅珍,女,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山县。原告许陵霞,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山县。原告许陵娇,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山县。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定寿,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梅珍、许陵霞、许陵娇与被告陈定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梅珍、许陵霞、许陵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梅珍、许陵霞、许陵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陵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艺娜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