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严永升与王影、梁壮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永升,王影,梁壮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76号原告严永升,女,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影,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梁壮志,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升诉被告王影、梁壮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15247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夫妻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第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1524700元的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严永升、洪某甲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第XXXX**号),停止办理产权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