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倩倩与桂成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倩倩,桂成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24号原告:杨倩倩,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成成,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现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杨倩倩与被告桂成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邸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倩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成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倩倩诉称:原、被告相识后只经短暂接触,便于2012年八月初六举行仪式结婚,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同居后生育一子,名叫桂振乙,2013年11月13日出生。在共同生活后原告逐渐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生气、吵架,并且无故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实在忍无可忍,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本就脆弱的感情,现在原告已返回娘家居住。另原告同居举行结婚仪式时陪送了包括美的柜式空调一台、海尔台式电脑一台、海尔39寸液晶电视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三开门电冰箱一台、十二床被、二床四件套、鞋柜一个、梳妆台一个、餐桌一套、茶几一个。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之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子桂振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用8000元;被告返还原告婚前陪嫁物品,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同居后于2013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名叫桂振乙;3、陪嫁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出家时陪嫁物品。被告桂成成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1-2予以认证;原告举证3的关联性,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倩倩与被告桂成成系同居关系,2013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名叫桂振乙。2015年4月26日原被告发生口角后,原告杨倩倩从被告家出走,桂振乙随被告桂成成生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杨倩倩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倩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倩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