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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与李友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负责人张立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汀,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友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诉被告李友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合法处分,不违反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