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刚与段程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段程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37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程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李刚诉被告段程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刚诉称:被告在安徽省繁昌县荻港镇拉货期间,原告一直在做给被告货车24小时补胎的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9000元,双方约好被告回家挣点钱马上还钱(两个月左右),也就是从2014年9月15日打欠条时算起,但至今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还清所欠原告9000元;2、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受理后,原告李刚提供的被告段程宏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为是明确的被告。且原告李刚在开庭前仍然未能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原告李刚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李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