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付灿泉、安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付灿泉,安传芳,张灿恒,陈克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府前大街1278号。负责人刘君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西军,该单位协庄分理处主任。被告付灿泉,男,1953年3月21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安传芳,女,1950年10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付灿泉之妻。被告张灿恒,男,1958年12月16日生,住新泰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尹雯雯,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菊,女,1973年4月18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刘允进、马光迁,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付灿泉、安传芳、张灿恒、陈克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