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邱某等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农民。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农民。刘某甲、邱某、袁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邱某、袁某及委托代理人姚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晓鸣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