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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骆云与刘敬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云,刘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骆云,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刘敬波,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骆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敬波借款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刘敬波,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案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31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571号执行案件并入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31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5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