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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金武、彭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金武,彭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638号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平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金武,男被申请人彭万明,男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金武、彭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武、彭万明价值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一台徐工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XE265C,产品识别码:XUG0265CAEKA00827)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武、彭万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徐工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XE265C,产品识别码:XUG0265CAEKA00827)一台。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