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周宁县,户籍所在地周宁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珠湖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6月1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8月1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政和县城关元峰庄附近找到拖欠其债务未还的被害人黄某甲,被害人黄某甲提议回周宁县设法筹钱。被告人陈某甲同意后将其带回周宁县西环路西环公寓502房间,后又将其带回该县狮城镇住处。同月17日8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姐夫、堂哥前往被告人陈某甲住处商量还款事宜并提出让被害人黄某甲先行回去。被告人陈某甲表示拒绝并继续控制黄某甲在住处,至同月18日14时许周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害人黄某甲从被告人陈某甲住处解救出来。201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借条、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等为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辩称,对方没有提出让被害人黄某甲先回去,其也没有表示拒绝,并继续控制黄某甲。并向本院申请被害人黄某甲、证人宋某某、黄某乙、陈某乙、周某某、刘某甲出庭作证。依被告的书面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害人黄某甲、证人宋某某、陈某乙、刘某甲未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黄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系同村人,2006年以来均在上海经营钢材生意,期间黄向陈及其妻子刘某甲借款,后未能归还。2010年2月16日,陈与谢某某、吕某某等人在政和县城关元峰庄附近找到黄,要求黄还钱,黄提议回周宁县设法筹钱。陈同意后将黄带回周宁,饭后,安排其妻子刘某甲、弟弟陈某丙将黄带至周宁县西环路西环公寓502房间,后因声音较大公寓老板阮某某提出让他们退房,随后黄被带至县周宁狮城镇附近,黄、陈二人一直呆车上,至次日8时许,黄被带至陈住处。尔后,黄姐夫陈某乙、堂哥黄某乙接到黄电话前往陈住处商量还款事宜,商量未果,期间提出带黄先回去,陈表示拒绝,后陈某乙、黄某乙返回家中。至同月18日下午黄妻子宋某某报警后,14时许周宁县公安局民警将黄从陈住处解救出来。同年6月3日,陈在江苏省高邮市海奥商务宾馆被高邮市公安局珠湖派出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黄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生意往来欠陈某甲及其妻子刘某甲钱。这几年都没有还钱,其就在政和小姨子家过年。2010年2月16日下午,陈开了一部车带着两个年轻人找上门来,其被带到陈亲戚家,让其还钱。其提出也被周宁人欠了钱,欠条在小姨子家,于是众人又返回其小姨子家拿了欠条后,陈等人开车将其带回周宁,住进商贸城一家旅馆的502房间,讨要欠款。由于宾馆老板嫌太吵,陈叫其上车回,车停在陈岳父家附近,陈在车上看着其到天亮。次日陈载其到昨晚的旅社,接两个年轻人到陈家中看管其。这两个年轻人就是在政和和陈一起带走其的人。上午8时许到达陈家后,陈夫妇叫其打电话筹钱,后来其姐夫陈某乙、堂哥黄某乙来到陈家中商量,答应回去筹钱但不帮其担保。中午陈某甲叫来扁肉面条给其吃,下午也一直待在陈某甲家中,晚上陈某甲安排一个年轻人和其一起睡在二楼,该年轻人也是和陈某甲一起出现在政和的其中一个。2月18日上午8点多,陈某甲安排两个人带其去陈岳父家吃早饭,吃完早饭出门时,陈某甲又叫一个年轻人将其头部、胸口各打了一拳。接着其又回到陈某甲家中,感觉头很疼,陈某甲老婆刘某甲就安排女儿买了4粒芬必得镇痛药给其吃。中午11点多,其又被叫到陈某甲岳父家吃饭,吃完饭回到陈某甲家中,陈某甲又催促还钱,不久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并指认出其被带往周宁县狮城镇西环公寓502房间,及被控制的地点。(二)证人证言1、宋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2月18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报案,其丈夫黄某甲因欠陈某甲20几万元,于2月16日下午在政和被陈及两个男子带走。其上前拦住但还是硬把黄带上车。晚上8点多其打电话给黄得知黄已被带到周宁。2月17日其打黄电话一直无法打通,2月18日下午1时许才打通电话,得知黄在陈家中,陈不让黄某甲走还打、威胁、逼黄写欠条。其赶紧报警。2、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初三,黄某甲在政和因为债务关系被人带走,其怕黄被打也上了对方的车子。随后到了对方亲戚家,对方家里五六个青年就把黄某甲围住想动手打黄,其上前阻止就没打了。后来宋某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凑钱,其答应给3万元,宋某某带着钱去找人,后又打电话说人被打了怎么办?钱怎么办其就说不要管钱了,赶紧报警。3、陈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农历初四,其接到黄某甲妻子宋某某的电话说黄某甲因为欠陈某甲钱,昨天被陈从政和抓回周宁。不久宋也从政和回到泗桥,宋叫陈某乙和黄某乙一同帮忙去找陈商量一下事情。随后三人一起去陈家,其得知黄某甲欠了陈293000元,并被迫写了67万元的欠条。陈说如果陈某乙和黄某乙愿意帮黄某甲担保,黄就可以回去。考虑到数额较大,其和黄某乙不敢担保,就说回去筹一下钱,黄某甲说一个叫康的人欠他钱,其和黄某乙便找康要回20000元,钱暂放在陈某乙处。初五宋就报警了。黄某甲从陈家里被带到公安局。其在老木家中看到一个年轻人在看护黄某甲,黄某甲跑不掉。4、黄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初三,黄某甲因为经济纠纷被陈某甲从政和带回周宁。次日,其和陈某乙一起到陈家中和陈商量,当时没看到黄在场就跟陈说先叫黄出来看下。陈老婆就和黄一起出来了。当时有一个年轻人在陈家中看着黄。陈叫陈某乙和黄某乙先帮忙凑一部分钱再担保就可以放黄回家。其和陈某乙不敢担保,就和陈商量可不可以先带黄回去凑钱,陈不让。二人就离开了还交代陈要保证黄安全不能打黄。之后二人从康那里要了2万元回来,黄老婆和陈商量先还5万,先放黄回来,陈不肯放。黄老婆就报警了。5、刘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2月18日中午吃饭时,其得知其姑姑刘某甲叫来吃饭的人就是欠其姑丈陈某甲钱的人。吃完饭后,陈某甲就带人回自己家了。14时许,其去陈某甲家玩,不久民警来陈某甲家中要将人带走,其拉住民警不让带走,后来被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6、阮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期间,有个人来登记房间,说两个人住。到了晚上9点多,有一辆车停下来,好几个人下来去了502房间。过了半个多小时,其在一楼听到很大的争吵声,其担心会影响客人,就去502看到有五六个人在吵,其中有一两个妇女,就叫他们不要住了。说完有安静一会,但没有马上下来。过了一会这伙人就下来上车离开,但是有两个人没有下来。7、刘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其丈夫陈某甲在政和找到欠其钱的黄某甲并将黄某甲带回周宁。众人在周宁县西环路宾馆开了房间。黄某甲按照其的计算写了两张欠条共计67万元。后来陈某甲带黄某甲回家中,开始他们两个一起坐在车里,到了下半夜也回到家中。第二天不知道谁通知的,黄某甲的姐夫陈某乙、堂哥黄某乙来其家中商量债务事情。后来说凑了钱再过来就再也没过来了,当天晚上黄某甲在其家中二楼睡觉。8、谢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初二下午,陈某甲叫其和吕某某开车去街上逛一下,后来提起一个欠钱的人住在这附近,去看一下能不能碰上,当天没遇到就回去了。第二天下午,其问陈某甲什么时候回周宁,陈说再去看一看能不能碰上黄某甲,碰不上就一起回去了。后来其三人一起去找,看到了黄某甲老婆,陈就一个人跟上,找到黄某甲夫妻,黄某甲提出回周宁看一下能不能要一点别人的钱还给陈。晚上大家到周宁吃饭,饭后,其因雨夹雪回不来泗桥,就回到陈的丈母娘家,其没看到陈某甲夫妇、吕某某、黄某甲等人,后来陈老婆安排其去宾馆睡觉。次日,其就回泗桥了。9、吕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正月初三,陈某甲约其和谢某某一起开车去街上逛,洗完头吃了夜宵,陈便送其回家。第二天下午,谢某某说其哥哥结婚得赶回去,陈提出三人一起去看看会不会遇到欠钱的人,三人就一起去了政和元峰一带。停车后,陈自己一个人下车,其和谢呆在车上,过了一会,陈和黄某甲及其妻子孩子、姐夫一起走过来,二人便下车。黄某甲自己上车了,黄老婆在哭,黄说哭什么,欠了人家钱总要想办法凑钱,黄姐夫也一起去了。黄还回家换了衣服拿了欠条,众人一起回到周宁。饭后,其就去大姨家,后谢某某打电话说封路了回不了泗桥就过来找其,后其二人一起去宾馆睡觉。10、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某天晚上,其接到哥哥陈某甲电话说黄某甲回来了,因为其和黄关系较好让其过去谈谈。其过去跟黄说了很多道理,后接到老婆电话就离开了。(三)物证、书证1、高邮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6月3日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在高邮市海奥商务宾馆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周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0年6月12日将陈某甲押解回周宁县看守所。2、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借条原件2张,侦查人员向黄某甲提取到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黄某甲向刘某甲借陆万元正和贰拾玖万叁仟元正;并提取到芬必得胶囊二粒,照片固定。3、刘某甲提供的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黄某甲向刘某甲借到玖万元正和伍拾捌万元正。4、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0年2月18日14时许,周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宋某某称其丈夫黄某甲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于2月16日下午15时许在政和城关被陈某甲等人抓回周宁,请求救援。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组织人员赶赴狮城镇将黄某甲从陈某甲家中解救出来。5、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四)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2010年正月初三,其在政和找到欠其钱的黄某甲。其质问黄为什么欠钱这么久都不还也不打个电话,黄有点不好意思。其叫黄去堂姐家把事情说清楚,一起到堂姐家后,黄说周宁有人欠他钱,欠条在住的地方,大家一起回周宁要点钱还欠款。其就和黄一起回周宁了。当天一起的有谢某某、吕某某及吕某某的父亲、弟弟妹妹。到了周宁,大家在河滨路的大排档吃饭。期间,其弟弟陈某丙有来了一下走了。饭后,入住西环路的一个宾馆,当时大家在宾馆聊了几句,其开车送亲戚去泗桥到了半路车打滑,就返回城关。因其老婆等人和黄某甲商量还钱的事情时声音太大,宾馆老板不让住,大家就从宾馆出来,后都去其家了,后来有的亲戚住其家,有的亲戚住宾馆。其和黄某甲在车上聊到半夜,其喉咙痛就回去睡觉了,黄某甲也去其家睡觉。次日早上七八点,其亲戚都去泗桥了。黄某甲的姐夫陈某乙、堂哥黄某乙来其家商量怎么还钱,提出下午先筹十来万过来,剩下的钱以后慢慢想办法。其也同意了,然后陈某乙、黄某乙就回去了。后来黄某甲就一直呆在其家,晚上睡觉也在其家睡。初五下午,其在泗桥吃饭接到老婆电话,说公安到其家把黄某甲带走了。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对方没有提出让被害人黄某甲先回去,其也没有表示拒绝,并继续控制黄某甲的问题。经查,有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人宋某某、陈某乙、黄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因债务问题限制被害人黄某甲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对方没有提出让被害人黄某甲先回去,其也没有表示拒绝,并继续控制黄某甲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八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天数刚好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熊树海人民陪审员陈丽芩人民陪审员龚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肖文龙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