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王利霞与崔海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霞,崔海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王利霞,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被告崔海霞,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原告王利霞与被告崔海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霞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利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利霞负担。审判长李春梅人民陪审员李玉香人民陪审员曹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