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广军与陈淑荣、张春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军,陈淑荣,张春阳,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147-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军。被执行人陈淑荣。被执行人张春阳。被执行人张小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军与被执行人陈淑荣、张春阳、张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余款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