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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民字第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丙臣与任雪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丙臣,任雪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676-1号申请执行人:余丙臣。被执行人:任雪媛。申请执行人余丙臣与被执行人任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甬镇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丙臣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雪媛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民字第1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