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11号原告陈某。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韦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洲,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小东,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西安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电信西安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荣洲、李小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3日,其居住地西安市长安区某村的有线电话及宽带网络中断,至今无法使用。其多次向被告公司报修,但宽带网络仍未恢复。现其认为被告中断宽带的行为已造成自己严重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采取措施立即恢复宽带网络;赔偿2014年6月3日中断网络宽带给其造成通讯故障信息损失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因原告所在地某村正处于拆迁阶段,其公司的信号杆已被拆除,故该村宽带网络的中断应属不可抗力。现拆迁工作仍将继续,宽带网络客观上无法恢复,且其与原告的服务合同已经终止,其没有继续履行提供宽带服务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系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村祖遗户,长期居住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某村二台区东大街149号。2012年4月16日,原告在被告电信西安分公司办理了“ADSL家庭用户标准资费商品”套餐业务,按套餐规定进行缴费并开始使用被告的宽带业务。2014年,某村启动整体拆迁工作,部分村民房屋被拆迁;同年下半年,该村拆迁工作因故暂停。2014年6月3日,某村的电信宽带网络中断,至今仍未恢复。原告在宽带中断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方修复宽带网络,被告表示因该村将会继续拆迁,宽带信号已无法恢复。此后,原告为避免继续产生相关费用,于2014年9月1日在被告处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2015年5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其宽带网络并赔偿损失10000元。同时提供宽带服务协议及缴费单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及其已履行相关缴费义务;提供业务预受理单证明被告宽带服务已经中断;提供证人陈某甲的出庭证言,证明该村仅有少部分住户被拆迁,且被告拒绝恢复通讯并强行要求村民办理停机保号业务;提供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因被告中断宽带服务,导致自己在外另租房屋及网络进行网上办公,造成损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宽带服务协议、缴费单据、业务预受理单等证据表示认可,但辩称宽带网络中断系原告所在的某村拆迁导致,属不可抗力,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认为原告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即代表双方已终止了宽带服务协议,自己没有义务继续向原告提供宽带服务;此外,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租赁协议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主张的损失亦不认可,对原告诉讼请求均表示不同意。庭审中,促其协商,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客户登记单、业务登记单、业务预受理单及原告与他人签订的使用协议、收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供宽带服务协议、缴费单据、业务预受理单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其中宽带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2014年6月,被告中断原告的宽带网络信号,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仍未予恢复,其行为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宽带网络,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业务预受理单证明原告已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双方宽带服务协议已经终止一节,因该证据中没有协议终止内容的相关记载,且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认可。对于被告辩称宽带网络信号中断属不可抗力且客观无法恢复一节,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000元一节,因被告否认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陈某恢复宽带网络正常使用。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峰章审 判 员 田 力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支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