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申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健逃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呼刑申字第0017号曾健:你因犯逃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1)玉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呼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申诉人不构成逃税罪,更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认定两项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公安机关办案过程违反法律程序滥用职权;即使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也过了法定追诉期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对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佐证,能够证明申诉人曾健的行为构成了逃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关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已过追诉期的问题,该罪有期徒刑应为五年以下(含五年),追诉期应为十年,该案并未过法定追诉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