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14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被执行人曾鲲。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鲲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