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华阴市新金隆宾馆与车雪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阴市新金隆宾馆,车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华阴市新金隆宾馆,住所地华阴市太华路北段。被执行人车雪臣,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华阴市新金隆宾馆与车雪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及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届满。权利人华阴市新金隆宾馆于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后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案件标的81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执字第0005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