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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985号原告黄某,原址如皋市城北街道普庆路83号。被告朱某,原址如皋市城北街道普庆路83号。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跃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或申请延期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