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政诉张生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政,张生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黄政。被告张生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政诉被告张生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政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政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政承担。审 判 长 赵小军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人民陪审员 吴先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自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