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曾某某,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游刚华,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杜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因交往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1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无法取得联系,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杜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曾某某与杜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4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2日,杜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来院,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0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曾某某与杜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曾某某与杜某某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第二天,杜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未能发展、巩固。由于杜某某长期不尽家庭责任及夫妻义务,与曾某某长期分居,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曾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曾某某与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李祥君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