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国忠与刘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忠,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忠。被执行人刘洁。申请执行人徐国忠与被执行人刘洁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国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洁立即偿还借款41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745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徐国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徐国忠本次申请执行借款41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7450元。被执行人刘洁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国忠借款41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745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国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克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