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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建英、邓湖与被上诉人刘庆福、张智伟、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建英,邓湖,刘庆福,张智伟,张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兴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湖(曾用名邓根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宏勤(系刘庆福之子),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智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梅(系张智伟之妻),汉族。上诉人许建英、邓湖与被上诉人刘庆福、张智伟、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建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兴旺、上诉人邓湖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佳,被上诉人刘庆福的委托代理人刘宏勤、吕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智伟、张爱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王鑫杰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一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