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法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黎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黎某。被执行人钟某。本院在执行黎某申请执行钟某关于侵权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2015)钟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水庆周海祥审 判 员 任水庆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邓有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