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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义乌市哈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哈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义乌市哈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46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代理人:唐小媛、钟成涛。被告:义乌市哈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哈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