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振明与李海波、杨永财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明,李海波,杨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郭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永财,男,汉族。郭振明诉李海波、杨永财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振明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提起上诉且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胜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