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丽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丽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1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丽双,1972年9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丽双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891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袁丽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袁丽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袁丽双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2)西民初字第18910号民事判��所确定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袁丽双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袁丽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89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袁丽双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佳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