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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广忠与李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广忠,李久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唐广忠,男,蒙古族,1953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李久秀,男,汉族,1973年出生,现住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广忠诉被告李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广忠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广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广忠撤回对被告李久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3.00元,由原告唐广忠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征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