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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汤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锋、李德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7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乙。由于婚前在一起时间不多,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赌博成性,就连原告的压箱8000元钱都拿出来给被告偿还赌债。2011年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其单位女同事关系暧昧。被告还存在家庭暴力。综上,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陈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张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张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陈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所举的一组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7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赌博成性且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等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有无可能?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经过了较长时间的了解,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虽然较为短暂,但不能因此认定夫妻感情不合,感情的培养需要时间,双方不应轻言放弃。原告张某且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7日内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汤宏人民陪审员吴锋人民陪审员李德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梅雷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