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与张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张美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5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000000004334(1-1)。负责人龙兵,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美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张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美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