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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良华诉被告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华,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习行初字第125号原告胡良华,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贵州省赤水市人。委托代理人董再国,北京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地址赤水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陈锡莲,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屏,男,职务: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匡子珍,女,职务: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华诉被告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良华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良华负担。审判员  罗安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