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与谢振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谢振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代表人温长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利,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与被告谢振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审判员  张 媛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