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志健诉被告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吴志健,男,1973年10月14日生。被告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宝丰路6号香溢大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白翀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鹏,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贤胜,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健与被告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健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瑞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