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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学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496号罪犯李学宝,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学宝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学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学宝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9.7分。有四次违反监规行为,被扣6.5分。在监区消费较高,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宝在服刑中,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有多次违规行为,且高消费未履行财产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宝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元    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