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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某诉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957号原告:徐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XX被告:杨XX,男,XX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琅琊镇派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或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90.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茂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