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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协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张双运、胡肖阳、卫建军公正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张双运,胡肖阳,卫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协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双运,男,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西荆杨村*组。被执行人胡肖阳,男,1985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西荆杨村*组。被执行人卫建军,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组。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张双运、胡肖阳、卫建军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因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