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89号原告东莞市永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锐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市永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锐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永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永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金旭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