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永年地产(漳州)有限公司与陈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永年地产(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176号步文镇政府大院办公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王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招,女,原告永年地产(漳州)有限公司法务,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陈顺福,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地产(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年地产(漳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年地产(漳州)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地产(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永年地产(漳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芹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