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白圣柱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圣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187号罪犯白圣柱(曾用名白保柱)。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郓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圣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白圣柱服判不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2)菏少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白圣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白圣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圣柱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圣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圣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