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刑初字第19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被告人张某,男。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张某已经死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芦永吉代理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