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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邴兴芹与李金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兴芹,李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邴兴芹,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金和,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邴兴芹与被执行人李金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邴兴芹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0.35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金和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邴兴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邴兴芹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东昌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