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岱执民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大华砂轮有限公司与舟山万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大华砂轮有限公司,舟山万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1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华砂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平。委托代理人陈国兵。被执行人舟山万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信洋。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华砂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万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舟岱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本金312425.5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査明,被执行人涉案多,标的大,其所有的房屋,土地虽已被本院查封,但均被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也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又未提供可执行的合适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岱执民字第2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