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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朱旭东申请吕南航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东,吕南航,长春市南关区东长小学,荣浩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朱旭东,男,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吕南航,地址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东长小学,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荣浩毅,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朱旭东与被执行人吕南航、长春市南关区东长小学、荣浩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南航、长春市南关区东长小学、荣浩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旭东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南航、长春市南关区东长小学、荣浩毅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1671.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大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