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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进瑞与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进瑞,周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田进瑞,男,生于1960年7月2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周飞龙,男,36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进瑞诉被告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进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进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进瑞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虎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