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进瑞与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进瑞,周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田进瑞,男,生于1960年7月2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周飞龙,男,36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进瑞诉被告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进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进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进瑞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虎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