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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曲鸿与贺英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曲鸿,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贺英琴,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申请人曲鸿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贺英琴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T27**号三轮车的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贺英琴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T27**号三轮车的车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校政 来源: